今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正式通过澳葡萄酒业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一——《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的修改案。这个修改案主要是回应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亚与欧盟之间签订的《澳大利亚和欧共体间葡萄酒贸易协议》(这里暂且称为08协议),这也是澳与欧盟间第二个类似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1994年1月签订的老协议(这里暂且称为94协议)。
事实上一直到1993年,澳大利亚在保护包括葡萄酒等农产品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直到与欧盟签订94协议,才促使澳大利亚开始加快国内的立法保护本国和欧共体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本文试图从梳理国际及其澳大利亚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立法的背景中,探究澳大利亚酒业如何在澳欧间地理标志之争中,突破劣势,反败为胜。
地理标志定义和国际立法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立法在地理标志上定义做一个简单梳理。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适用于农产品,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它。
第一个层面,我们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地理标志就是产品的来源标示,就是一个名字,表明其产自某个具体地点。比如在澳大利亚,莫尔顿湾(Moreton Bay)是全澳知名的海产品生产地。同样道理,中国泰和生产的乌骨鸡为当地特产。受不受保护,我们姑且不论,只要你愿意,澳大利亚莫尔顿湾的海产品和中国泰和乌骨鸡都可以称作地理标志产品。
第二个层次可以追溯地理标志早期的国际立法来理解。比如与地理标志相近但早于它的另一个概念是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在“里斯本协议”(即《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议》)里,原产地名称被定义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这个定义可以认作是对第一层次理解的法律化。
第三个层次也是对地理标志最苛刻的理解。这里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那些产地环境、生产程式都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从某地生产的产品,此时的地理名称标示是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在生产质量控制上,比第二个层次的地理标志沿用更严格的规定。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法国葡萄酒、烈酒名称如波尔多、干邑、勃艮第等。
早期澳大利亚的地理标志保护
澳大利亚最早的有关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可以追溯到1981年法国香槟行业委员会(CIVC)试图阻止酒标上有香槟字样的西班牙菲斯奈特(Freixenet)起泡酒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尔后1987年,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INAO)协同薄若莱(Beaujolais)新酒酒业协会及22个薄若莱新酒生产商起诉澳大利亚某些酒商在酒标上利用薄若莱地理标志的“搭便车”做法。当时有澳本地多家酒庄在酒标上直接标注“薄若莱”,或标注为 “薄若莱风格”、“澳大利亚薄若莱”、“澳大利亚薄若莱风格”等字样。自薄若莱新酒案例后,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于1989年开始在澳大利亚开始了一系列的保护法国著名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行动,涉及原产地名称包括久负盛名的波尔多、干邑等。
然而以上保护行为的效果是有限的。由于当时的澳大利亚缺乏从地理标志角度上的立法,上述案件澳大利亚法院大都从《贸易实务法》等一般性法律中涉及欺诈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等方面进行审理。欧盟层面特别是以法国为代表开始酝酿政治层面的双边谈判进而推动澳大利亚本国在葡萄酒工业贸易上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于是就催生了澳大利亚与欧盟间的94协议。
94协议的签订及其影响
就在薄若莱案件审理期间,澳大利亚和当时的欧共体已经着手开始就葡萄酒的双边贸易谈判。草案于1993年1月拟定,次年1月双边政府签署94协议。 94协议中,欧洲方面移除或减少了大量的非关税壁垒,从而为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入欧洲铺平了道路;澳大利亚需要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它需要从此保护欧共体葡萄酒所有的法定地理标志,为此,协议的附件中,罗列了两地政府认定的几千个地理标志,其中包括少数澳大利亚的,绝大部分是欧洲的。明显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的巴罗萨谷(Barossa Valley)、库诺瓦那(Coonawarra)、猎人谷(Hunter Valley)等;法国的勃艮第(Burgundy)、香槟(Champagne)、夏布利(Shablis)等;意大利的巴罗洛(Barolo)、基安蒂(Chianti)等;西班牙的雪利(Sherry/Jerez)、马拉加(Malaga)等。当然这里还包括很多澳大利亚本地少有人知道的一些地理标志。
94协议中所列举欧洲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名单中95%左右在澳大利亚是鲜为人知的,但就这些地理标志而言,对于澳大利亚酒业构不成实质的威胁。真正令人头痛的是有大约20个欧洲地理标志当时在澳大利亚被当成酒类名称广泛被使用,典型的包括香槟(Champagne)、波特(Port)、夏布利(Chablis)、雪利(Sherry) 等。当然94协议里规定了一些过渡条款,澳酒业在一定的时限内逐步退出上述地理标志的表述。
由于在地理标志上的让步使得澳大利亚获得了更广阔的欧洲市场,市场准入对澳酒业是个利好,因为相对来说贸易壁垒管制减少了。主要体现在:
地理标志保护是相互的,澳大利亚那时也在94协议中附录了一些自己的产区,规定欧洲进行同等程度的保护,通过这种方式慢慢地建立起葡萄酒版图的世界形象;
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入欧盟市场的技术分析检测项目从8项减少到3项,这无疑减少了市场投入成本和进入市场的时间;
澳大利亚久为欧洲嗤之以鼻的不同葡萄品种混合、不同产区葡萄混合的酿造方式得到欧洲认可,这种方式生产的酒可以在酒标上进行标示,允许进入欧洲市场;
澳先前的餐后甜酒因为酒精度而被禁止进入欧盟,现在可以允许进入。
这对于澳大利亚扩张非常重要。在上世纪90年代,澳国内市场的葡萄酒已经饱和,人均葡萄酒消费增长率经年成静止状态。所以外销市场成为主要的市场着眼点。从1985年到1993年,葡萄酒出口从2100澳币增长到3.44亿;而94协议签订后,澳葡萄酒的出口从2003年的21亿澳币上升到2008年的30亿。其中2008年有13亿的市场是欧洲驱动的,那么也就是说澳出口葡萄酒中欧洲市场占据半壁江山,其影响力可想而知。
在94协议中,地理标志被定义为:“……被(本协议)签署国法律法规认可的用来指代酒来源于签署国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的表述……”其中的“法律法规认可的”是一大关键并且对澳大利亚后来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国内保护起了深远的作用。因为直到94协议的签订,澳还没有实质的法律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94协议因此成为一个催化剂。
但是,94协议并没有就葡萄酒相关的传统表达达成一致意见,只是约定具体保护方案以双方谈判代表达成最后意见为准。
08协议
事实上,94协议签订后,留下了一些“尾巴”。比如,还有一些欧洲地理标志的退出过渡方案的谈判还在进行着,只是到97年基本都结束了。但关于传统表达的谈判双方分歧仍很严重。经年的谈判改改停停,所以双方最后决定干脆将原94协议推倒重来,重新拟定一个新的一揽子协议,当然还加进去一些新的东西,比如关于酿酒技术层面的认可问题。这主要包括欧洲方面对澳大利亚一些创新技术的认可。很有意思的是,新的协议(即08协议)的受保护地理标志清单比94协议大为缩减。当然由于欧盟成员国此时已经东扩纳入很多新的国家,地理标志的清单中随之也增加了来自如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匈牙利、斯洛伐克、马耳他等。
总结
欧盟显然在澳欧有关葡萄酒的贸易协议中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特别是在地理标志上,欧洲传统的影响,很多相关理念就是欧洲人首创并由其向世界推销。现今知名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几乎都在欧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秆,欧洲更加热切希望与澳方在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上达成一致。欧盟是几十个国家捆绑在一起与澳大利亚谈判,从声势和实力上讲,也是占据优势的。
虽然澳大利亚在谈判桌上的弱势明显,其明白这场战役是迟早的事情。利用这个平台,澳酒业也得到许多。最首要的就是取
欧洲市场的入场券。此前,欧洲对澳葡萄酒抬高门槛,制造各种技术壁垒,后来通过这些个协议,欧洲对澳葡萄酒门户放开,这对澳酒业以出口驱动的产业模式来讲不啻天降甘霖。
此前,澳大利亚在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上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层面上的一般性法律,费力不讨好。后来澳欧这些个协议对澳大利亚在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立法而言,起了关键的催化作用。澳因此建立起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亚康斯律师事务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识产权及技术法首席律师,前任全球葡萄酒法协会(International Wine Law Association)主席,现任副主席。史蒂夫专长于与葡萄酒有关的法律,有着25年的从业经验,为法国、意大利、美国、印度等国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代理过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争议案件。
肖平辉,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大学食品(葡萄酒)法博士, 获管理学、欧盟法国际法双硕士学位,曾受训于欧洲公共管理学院(E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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