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改葡萄酒运送随附文件规定
时间:2012-05-18 00:44:15 来源:暂无 作者:暂无
2012年4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委员会实施条例(EU)No 314/2012.修订委员会(EC)No 555/2008及(EC)No 436/2009号法规,以配合葡萄酒业的发展。欧盟成员国

2012年4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委员会实施条例(EU)No 314/2012.修订委员会(EC)No 555/2008及(EC)No 436/2009号法规,以配合葡萄酒业的发展。

欧盟成员国必须设有专责机构,以监察业者有否遵守酒业法规。实施条例制订新措施,允许这些机构获取更多资料,加强彼此的协调合作。成员国须采取措施,让这些专责机构获取关于应课关税产品去向的电脑资料。该等措施须于2014年3月1日前实施。

实施条例修订(EC)No 436/2009号法规,以更新关于葡萄酒出口到欧盟区外的随附文件规定,以及关于原产地证书的核实规定,后者适用于有"受保护原产地名"(PDO)或"受保护地理性标示"(PGI)的葡萄酒。实施条例更新了酒业产品的随附文件规定,以及管有酒业产品者保存记录的规定,这些人士包括生产商、装瓶商、加工商和销售商等。

实施条例订立多个认可随附文件类别,其中包括电子行政文件,并简化专责机构使用电脑化系统的程序。实施条例生效前已经备妥的随附文件,业者可以继续使用,直至2013年8月1日。

来自第三国并运往欧盟市场的葡萄酒,可以使用相当于VI 1文件的文件,而该等文件已获原产地的专责机构根据(EC)No 555/2008号法规第45条所列条件审批。否则,业者必须使用根据(EC)No555/2008号法规第43条编写的VI 1文件。

至于源自欧盟境内并于欧盟关税区内运送,但最初曾经出口至第三地的产品,随附文件必须包括首次付运的随附文件说明,或是进口商提供的其他支援文件说明,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及产品已获专责机构认为满意,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关于在葡萄酒中使用亚硫酸盐的强制注册规定,已被取消,藉此减轻行政负担。

实施条例也修订了"受保护原产地名"、"受保护地理性标示"、酿制年份及葡萄品种的认证条件。若是在成员国之间流通的葡萄酒,随附文件必须包括附件IXa中A部份所列的资料。
        
出口第三国的葡萄酒,随附文件必须包括附件IXa中A部份所列的资料,当中必须使用附件IXa内B部份其中一项资料。当成员国或第三国的监管机构要求时,业者可以出示该文件作为证明书。从第三国进口的葡萄酒,随附文件应提及在原产地备妥的证明文件。

最后,根据实施条例,欧洲委员会可以通过委员会设立的资讯系统, 向有关当局、机构和人士以及公众提供资料。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4月16日生效,第24(1)(b)及31条则属例外,将由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酒云网

作为中国专业的葡萄酒电商平台,“酒云网(Vinehoo.com)”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专业的酒水内容和高效的电商服务能力为中国的精品葡萄酒爱好者提供了解全球葡萄酒产区,探索世界精品酒款背后风土的路径——一并呈现的,还有酒云网人为中国酒友“平价供应世界精品葡萄酒”的永远承诺!

欢迎您通过本篇文章更深入了解葡萄酒世界的精彩,更欢迎您在酒云网找到心仪的酒款以及交到更多的朋友!

微博评论

用户评论

  • 周热门
  • 月热门

分享长微博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二维码由 Jiathis 提供

分享长微博
返回... 打开微信,点击界面右上角魔术棒,选择“扫一扫”,手机上打开后点击右上角分享